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青岛市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通过以案释法帮助政府采购各方主体提升遵规守纪意识和政策业务水平。
原文如下:
青岛市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今年以来,我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政府采购活动更加规范有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近日,青岛市财政局发布一批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通过以案释法帮助政府采购各方主体提升遵规守纪意识和政策业务水平。
一、案例基本情况
案例1:2022年6月30日,A公司在参与某单位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的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等材料。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的规定。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财法〔2023〕6号)规定,对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2:2023年1月3日,B、C两家公司在参加某单位厨房设备项目采购活动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节水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等材料。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的规定。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财法〔2023〕6号)规定,对两家公司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3:2023年11月10日,D公司在参加某医院医疗设备项目采购活动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验收材料。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的规定。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财法〔2023〕6号)规定,对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案例要点分析
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既损害了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该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存在该行为的供应商将面临着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等法律后果。实践中,个别供应商不了解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错误认为只要没有中标(成交),就不构成违法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该行为,不以实际中标(成交)为前提,供应商将虚假材料作为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予以提交,目的在于展示自身能力以获得中标(成交)的有利结果,是否因此受益或中标(成交),并不影响监管部门对相关行为的判定。
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应以案为鉴,不断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要求的学习,切实提升遵规守纪意识,确保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共同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秩序。